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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申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補發者,並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二、已繳納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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