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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負責人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製造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輸入業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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