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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每一申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有效期限後二年,或接到申訴後二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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