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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檢驗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
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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