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