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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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