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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產品在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前、配製後之使用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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