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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以先准先用為原則。
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示,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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