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