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三、該批自用原料之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檢驗成績書應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批號、批量、檢驗日期,並經簽章核定。四、迄申請日止之該自用原料庫存報表。但首次申請者,免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由受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者,應另檢附委託者當批授權之委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