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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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