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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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