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委託之機關(構)於進行第三條各款試驗前,應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試驗計畫名稱。二、試驗目的及依據。三、申請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四、受委託試驗機關(構)。五、試驗樣品。六、試驗日期與地點。七、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八、試驗經費。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