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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委託之機關(構)於進行第三條各款試驗前,應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試驗計畫名稱。
二、試驗目的及依據。
三、申請檢驗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四、受委託試驗機關(構)。
五、試驗樣品。
六、試驗日期與地點。
七、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
八、試驗經費。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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