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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供營業所需之面積。
二、通風良好環境清潔。
三、有六十燭光以上之光度。
四、與住家、不清潔處(所)有適當之隔離。
五、專設櫥櫃及鎖具。
六、需要冷藏、暗藏或冷凍者,有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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