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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聘用第二條之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動物用藥品管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前項之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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