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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請停業、復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請停業,應將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繳交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販賣業許可證上載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
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業或繼續停業。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請歇業時,應將所領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併繳銷;未繳銷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廢止。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未依規定申請停業、復業或歇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無營業事實者,應公告廢止其販賣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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