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附件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二、公司或商號名稱。三、負責人。四、販賣業資格種類。五、營業場所地址。六、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證書字號。七、其他應記載事項。前項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指第二條之獸醫師(佐)、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