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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附件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
二、公司或商號名稱。
三、負責人。
四、販賣業資格種類。
五、營業場所地址。
六、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證書字號。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指第二條之獸醫師(佐)、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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