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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者,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其所需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得由製造業者所設之專門職業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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