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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設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四、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前項第二款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販賣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以外之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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