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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操作應依標籤仿單推薦事項確實執行,並妥善登錄儲存、運送、操作的狀況。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前項動物用藥品應有適宜的儲存設備及場所,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儲存設備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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