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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配合動物防疫政策或因應緊急重大事件、特殊緊急醫療需要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抽樣及查驗之規定。
前項動物用生物藥品,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其應檢附之資料、儲存之溫度符合儲藏條件,由檢驗機構審核其相關檢驗紀錄,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貼合格封緘後,始得放行。
但必要時,得抽取其動物用生物藥品送檢驗機構檢驗或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緊急重大事件得簡化第二項查驗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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