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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依抽樣查驗動物用生物藥品類別執行檢驗,其檢驗項目由檢驗機構視實際情形定之。
動物用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啟封、核對數量、按量發給合格封緘並核貼於個別包裝後,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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