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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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