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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進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犬、貓,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查:一、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且所載之注射時間距檢查日,不得超過一年;首次注射者,注射時間距檢查日應滿七日。
二、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且所載之寵物登記時間距檢查日,應滿三十日。
但首次狂犬病預防注射時間距檢查日滿三十日者,不受寵物登記應滿日數之限制。
前項之檢查,由犬、貓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向出發港、站設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櫃檯申請。
但由臺灣本島未設有檢查櫃檯之港、站出發,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者,應於起運前透過航空、海運公司將前項文件傳真通知金門、馬祖檢疫站,並於犬、貓運抵後,立即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第一項犬、貓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申請文件相符,且認定無狂犬病之虞者,登錄其種類、數量與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放行。
動物檢疫人員辦理前項犬、貓檢查,必要時,得採血檢驗狂犬病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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