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一、貨運:(一)禽、鳥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但自家宰殺供自用者免附。
前項禽、鳥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禽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但旅客攜帶或託運具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禽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