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檢查二十一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二、來源場於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