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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保存紀錄三年。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者,應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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