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