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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
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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