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其工作項目如下:一、巡邏、調查、監測及記錄野生動物種類、族群數量、棲息環境變化。二、維護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完整。三、查驗獵捕、垂釣許可證或身分識別證及所攜帶之器具。四、稽查取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之公告管制事項之行為。五、稽查取締騷擾、虐待、宰殺、買賣或以非法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等違法事件。六、執行野生動物之保育及宣導。七、稽查取締其他有關破壞野生動物及其環境之行為。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