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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
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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