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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獵捕活動開始七日前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該管林區管理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警察局。
但屬非定期性之獵捕活動者,應於獵捕活動一日前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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