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舉發人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主管機關、執法機關或受理舉發機關舉發違反本法之案件。舉發人以口頭或電話方式舉發者,前項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