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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舉發人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主管機關、執法機關或受理舉發機關舉發違反本法之案件。
舉發人以口頭或電話方式舉發者,前項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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