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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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