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符合第三條所定個別宅院整建條件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個別宅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最近六個月內住宅及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三、位於依法規應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之住宅拆除遷居農村社區者,應另檢附機關出具個別宅院坐落於該地區之證明文件。四、土地及建築物為共有者,應另檢附符合民法規定之使用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