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二、環境敏感地區。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