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位置略圖。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