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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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