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一、農村再生設施。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三、農作產銷設施。四、林業使用。五、林業設施。六、水產養殖設施。七、畜牧設施。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九、住宅。十、農舍。十一、公用事業設施。十二、溫泉井。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十四、安全設施。十五、交通設施。十六、森林遊樂設施。十七、休閒農業設施。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十九、古蹟保存設施。二十、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