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功能分區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與建築風貌,進行土地使用及建築風貌之管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