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二、各功能分區之規劃與公共設施,滿足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三、各功能分區之劃定,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四、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符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五、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聽證程序,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