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二、道路所形成區塊。三、農水路系統。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