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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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