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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一、一部或全部已無保全對象。
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
三、已無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求。
四、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已執行完畢。
前項廢止應由管理機關擬具廢止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但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盤檢討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擬具廢止計畫。
第一項擬具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原劃定之原因。
二、原公告年月日、文號。
三、原公告範圍。
四、廢止原因。
五、廢止範圍說明。
六、預定廢止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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