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應由技師簽證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