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第一項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