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一、使用區內各使用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及其義務人。二、分期分區完成期限。三、經費及其來源。四、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