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