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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一、私有地。
二、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地。
三、放租地。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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