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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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