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
(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
(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四)甚深層、深層之五級坡。
(五)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二)甚淺層之五級坡。
(三)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四)六級坡。
三、加強保育地:屬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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